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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市安委办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的通报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6-23

  深安办〔202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新区)安委办: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各区(新区,下同)、市各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压降风险。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总体情况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巡查总体情况。2021年第一季度,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34,247家,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133,947家,自查130,938家,巡查93,481家,排查隐患469,650条,整改466,834条,隐患整改率99.40 %。与去年同期相比,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同比下降3.33 %,排查隐患同比上升62.73%。其中,自查隐患同比上升41.72%,巡查隐患同比上升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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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同2020年一季度数据同比情况

  (二)分区纳管情况。第一季度,各区持续开展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纳管信息的动态更新。截至2021年4月15日,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中,福田区6,940家;罗湖区5,511家;盐田区1,645家;南山区10,556家;宝安区39,176家;龙岗区31,056家;龙华区22,355家;坪山区3,603家;光明区12,655家;大鹏新区750家;环比上一季度,全市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共计减少2,485家。

  (三)纳管企业类型分析情况。一是从总体企业类型分布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工业制造和商贸服务类企业为主,其中工业及危化品类87,480家、占比65.16%,商贸及服务类20,945家、占比15.60%,交通运输类2,586家、占比1.93%,工程建设类1,034家、占比0.77%。二是从分区企业类型分布看,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大鹏新区,以商贸及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占比分别86.11%、83.55%、67.85%、49.66%和55.09%;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以工业制造及危化品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占比分别为93.37%、75.75%、65.26%、82.98%和88.85%。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巡查情况

  (一)隐患自查情况

  1.总体情况。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通过系统开展隐患自查单位共130,938家,自查率97.75%,其中龙华区、光明区、盐田区、大鹏新区隐患自查率为100%;其他各区隐患自查率均高于93%。

  2.自查隐患查出率。第一季度130,938家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出隐患的单位共101,113家,自查零隐患单位29,825家,自查隐患查出率为77.22%。其中,自查隐患查出率较高的有福田区、光明区、龙华区、盐田区,分别为91.25%、90.28%、85.90%、83.83%;南山区、大鹏新区自查隐患查出率低于45%,分别为41.76%、42.67%。

  3.自查隐患平均数。第一季度,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共计自查出隐患200,460条,环比2020年第四季度上升3.10%。平均每家单位自查出隐患1.53条。福田区、光明区、坪山区、龙华区、罗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数量位居前列,分别为3.22条/家、2.73条/家、2.04条/家、1.59条/家、1.57条/家;南山区平均自查条数不足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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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同2020年四季度数据环比情况

  (二)政府部门巡查情况

  1.总体情况。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巡查人员通过系统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共93,481家,环比上一季度下降3.87%;巡查出隐患269,190条,环比下降6.75%,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出2.88条安全隐患,环比下降2.40%。

  2.隐患查出率。光明区、宝安区、南山区、龙华区隐患巡查成效明显,巡查隐患查出率分别为99.50%、98.84%、98.79%、96.89%;大鹏新区和南山区巡查隐患查出率低于90%,分别为78.83%和86.54%。

  3.巡查隐患平均数。平均每家次巡查发现隐患数方面,福田区、光明区、龙华区、龙岗区、宝安区分别为4.14条/家,3.47条/家,3.33条/家,2.85条/家,2.69条/家,巡查效果较为明显;盐田区、南山区平均每家巡查隐患不足2条,分别为1.21条/家,1.73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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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各区隐患自查、巡查平均数对比图

  4.各部门隐患情况。在市各行业部门中,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的部门有:市应急管理局94,956家,占比62.79%;市商务局13,581家,占比8.98%;市市场监管局12,670家,占比8.38%。自查隐患较多的有市应急管理局146,918条,占比65.18%;市商务局19,404条,占比8.61%;市市场监管局18,196条,占比8.07%。巡查隐患较多的有市应急管理局212,722条,占比71.15%;市商务局21,762条,占比7.28%;市市场监管局20,463条,占比6.84%。

  (三)隐患情况分析

  1.隐患分布分析。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自查巡查发现隐患最多的是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和光明区,四区共计发现隐患371,959条,占全市总隐患的79.21%。隐患自查巡查数较多,与四个区纳管单位数(占比77.82%)成正比,也说明四个区隐患自查巡查工作相对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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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021年第一季度各区隐患分布饼状图

  2.隐患类型分析。(1)自查隐患中,消防安全类隐患78,267条、占比39.19%,工贸现场类隐患30,595条、占比15.32%,作业管理类隐患22,912条、占比11.47%,电气类隐患19,970条,占比10.00%。与去年同期相比,消防类隐患占比逐渐降低(去年同期占比49.79%),工贸现场、作业管理、电气机械设备类安全隐患占比上升,说明企业自查隐患能力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质量逐步提高。

  (2)巡查隐患中,工贸现场类隐患52,114条、占比33.65%;消防安全类隐患38,144条、占比24.63%;证照机构人员类隐患19,090条,占比12.33%;电气安全类隐患15,344条,占比9.91%。消防隐患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堵塞、标志或应急照明缺失等;工贸现场类隐患多为作业通道摆放杂物;电气类隐患内容多为配电箱内放置杂物、电气设施设备未做好保护接地等。上述典型隐患,建议加强企业自查和政府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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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2021年第一季度隐患分类饼状图

  三、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情况

  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共计有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3,009家(以完成信息采集为基数),应急执法部门共计立案查处76家,未自查企业查处率为2.53%。其中坪山区、罗湖区未自查企业查处率较高,分别为11.96%、5.22%。参照隐患排查专项执法0.5%的标准,各区“未自查企业查处率”得分均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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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各区(新区)未自查隐患企业立案查处情况柱形图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核情况

  (一)各区现场督导情况

  1.企业自查情况。经市安委办隐患排查专项督导组抽取企业现场督查,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自查隐患并形成要素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闭环管理,如龙华区、坪山区、南山区、光明区抽查的企业;少数企业台账不健全,闭环管理未落实;个别区企业未能提供与系统对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管理混乱。

  2.政府巡查情况。龙华区、南山区、宝安区、盐田区安全巡查人员通过“安全综合管理”APP进行巡查,并现场打印巡查文书提供给企业;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罗湖区、光明区等区使用自行编制的巡查表格文书,事后录入系统;个别区巡查文书未能及时提供给企业。

  (二)各区绩效考核情况

  我市各区隐患自查、巡查及整改、未自查企业查处情况达到了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评分指标,系统考核绩效评分满分100分;依据现场督导情况,在基础信息准确性、企业自查、政府巡查三方面进行评分。经综合计算,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得分靠前的是:龙岗区99.8分、龙华区99.8分、坪山区99.7分、盐田区99.7分、大鹏新区99.7分。

  各区2021年第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得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各部门绩效考核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21个市有关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部门共13个,既承担行业监管又承担隐患分类监管职责;第二类部门共5个,仅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第三类部门共3个,仅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第一类部门中,考核得分靠前的是:市市场监管局99.9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99.8分、市教育局99.8分。第二类部门中,考核得分靠前的是:市科创委99.9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99.9分。第三类部门中,未现场抽查企业考核,暂不做考核。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落实一线三排,规范企业隐患自查行为。

  从现场督导情况来看,仍有不少企业隐患排查缺乏针对性,隐患台账不规范未闭环,隐患整治公开不及时。各区、各行业部门要以推广“一线三排”为契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要求,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一是科学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提升隐患排查针对性。在每季度至少系统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有条件、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更细化、更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包括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巡检等检查方式),提升隐患排查治理的水平。二是分级分类治理隐患,提升隐患整治时效性。区分现场整改的隐患和限期整改的隐患,跟踪闭环管理;细化重大隐患“五落实”,优先安排资金人力物力开展治理;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三是如实记录排查隐患并公开,提升隐患排查规范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具体通报形式可参照市安委办转发的《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关通报工作的通知》。

  (二)坚持三位一体,规范巡查隐患行为。

  从数据分析来看,巡查隐患中较大比例自定义隐患,缺乏相关的标准和依据,事故隐患认定的随意性大。政府巡查人员要持续规范安全生产隐患巡查行为,通过“送法进企业、检查为企业、服务入企业”三位一体的隐患巡查方式,持续提升全市企业隐患排查水平。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巡查人员对事故隐患的认定和责令改正,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并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及其适用范围,不得仅凭主观臆断或凭经验认定隐患并向企业随意提出整改要求;对缺乏标准依据又确存在较高风险、有必要规范的事项,应通过教育指导等柔性化方式进行。二是坚持“比例匹配”原则。巡查人员针对隐患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指令或整改意见,应坚持“比例匹配”,在整改措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企业负担相对最小的方式,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坚持“服务企业”原则。政府巡查人员进企业开展隐患巡查的同时,应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宣讲安全隐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予以技术专业指导,帮助和指导企业解决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

  (三)持续完善标准,提升隐患自查巡查质量。

  近年来,各区各部门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建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同时新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不断制定出台,原有隐患自查巡查标准有必要及时对应修订。为此,市安委办将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隐患自查巡查指引的内容,衔接风险管控措施与事故隐患标准,为打通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的业务流程奠定基础。近期市安委办将前往各区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引文件修订调研,请各单位提前准备,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有关工作建议。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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